基本案情
严某系A公司员工,未缴纳工伤险。2014年12月6日严某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认定严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严某父母及子女(以下简称严某某)向保险公司及肇事方索赔近50万元。
2015年8月,成都市人社局认定严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严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亡的各项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合计47万元,另需按月给付抚恤金。
公司不服,上诉称:在人损侵权和工伤竞合情况下,严某某已经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足够的赔偿,公司不应当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死亡,应当获得各项工亡待遇。侵权和工伤系不同法律关系,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系不同主体承担的不同责任,不能相互替代(但医疗费用除外)。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2016)川01民终7202号
律师说法
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由于其涉及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两个法律关系,各地法院裁决结果不一。有优先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也有优先适用工伤保险规定的;有支持双赔的,也有支持补足差额的。成都地区司法实务中是如何认定的?
一、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由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基于人身损害要求侵权方--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也可以基于客观上的工伤事故,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承担责任。公司常用的不承担赔付责任的理由及裁决认定(归纳、非原文)见下图:
二、公司已缴纳工伤保险,由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 常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支付方
项目 |
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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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
计算时间 |
支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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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间 |
停工留薪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一般≤12个月,最长24个月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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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
实际发生(目录内) |
/ |
工伤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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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 |
每人每天20元 |
/ |
工伤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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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交通费用 |
据实报销 |
/ |
工伤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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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食宿费 |
200元/天 |
/ |
工伤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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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护理人员工资损失 |
/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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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终结 |
辅助器具 |
按国家规定标准 |
/ |
工伤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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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评级并鉴定需要护理) |
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50% (根据护理等级) |
工伤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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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实得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 |
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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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 (退出工作岗位) |
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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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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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六级 (难以安排工作) |
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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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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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一至十级 |
7-27个月 |
工伤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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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
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五至十级 |
4-14个月(+6) |
工伤基金 |
|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
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五至十级 |
6-60个月 |
用人单位 |
|
伤残等级鉴定费 |
实际发生 |
/ |
工伤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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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费 |
实际发生 |
/ |
工伤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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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治疗费 |
实际发生 |
/ |
基金/单位 |
2.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未足额缴纳导致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不足的差额部分。
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见下文。
“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与缴纳以及社会保险费征收金额的核定均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范畴,对于用人单位是否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故袁**主张的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差额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范围。”
-(2017)川01民终10198号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际采用差额补足方式赔付,怎么办?
属于行政诉讼范畴,由劳动者自行诉讼处理。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