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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班网聊为由辞退员工,公司被判支付补偿金
2015-09-28 10:28  点击数:
案例:会计赵灵(化名)被所在公司辞退,理由是“上班时间存在网络聊天的行为,还将其他公司的税务发票带入公司”。因公司不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赵灵经济补偿金,公司将赵灵诉至东城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法院认定公司与赵灵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支付各种经济补偿共一万余元。
 
    高更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会计赵灵在工作期间将其他公司的税务发票等带入公司,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且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利用网络发送给公司外的第三人等。该公司认为,这些都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去年8月,高更公司与赵灵解除劳动合同。赵灵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后仲裁做出裁决,高更公司应支付赵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高更公司对裁决不满,于是将赵灵起诉到法院,诉请不支付这笔费用。
 
    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提交了其调取的一份msn聊天记录。这份聊天记录显示,发件人曾在聊天中提到“客人名单”一事。高更公司以此证明赵灵经常进行网络聊天,并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发给他人。
 
    庭审中,赵灵对此并不认可,“这台电脑并不是原来我用的,聊天记录的发件人也不是我的网名”。赵灵认为,高更公司所诉情况均属捏造。他称,“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更无保密制度”。
 
    法官在审理后认为,高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赵灵的行为存在营私舞弊情况,且对其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高更公司据此与赵灵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因为赵灵已经同意与公司解除合同,法庭判决高更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官在判决书里解释说,赵灵2007年入职后月薪7000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需支付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此外因公司延迟支付,还需要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3500元。
 
因加班加点发生的争议一
 
   案例: 某省灯泡厂自法定代表人朱某于1994年5月接任厂长职务后,从1995年7月5日起,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将原来由7人承担的灯泡装箱入库工作改由赵某等4人承担。 
 
    一个星期后,赵某等4人向厂长朱某提出灯泡装箱入库工作由赵某等4人承担工作量太大,4人每天得多干两个多小时才能完成任务,要求厂长再给增加一个人。厂长不同意加人,但提出4人的超时超量工作可以给加班费。3个月后,赵某等4人均感到身体已极度疲乏,无法再坚持长时间的超量劳动。因而,又一次向厂方反映情况,但厂长朱某却说:“干不了,可以不干,不想在灯泡厂干,可以走嘛。在这里就这个干法。”双方遂为此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灯泡厂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长期延长赵某等4人劳动时间,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据此,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长期延长赵某等4人工作时间的行为。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灯泡厂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 
 
    灯泡厂法定代表人朱某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变相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使赵某等4人身心疲惫,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灯泡厂虽然对加班、加点制服了额外工资,但已违反了我国有关工时立法。法院判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长期延长赵某等4人工作时间的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灯泡厂应严格执行法院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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