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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解除劳动关系几年后,还能索要加班工资吗?
2018-12-27 08:48  点击数:
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员工1953年生,于2001年入职公司,2013年达到退休年龄,2018从公司离职,2018年提起仲裁。

 

二、员工诉求:

 

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公司辩解:

 

员工已于2013年达到退休年龄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员工2018年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限。

 

裁判结果

 

法院:公司不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件来源:(2018)川01民终12750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一、关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也就是说,从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损之日起,如果一年内不提起仲裁的,公司就有权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则不受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年时间的限制,而是受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就算公司在3年前拖欠过员工工资,员工只要还在职,就一直有追索的权利,但一旦员工离职了,这个追索的权利就要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限了。

 

本案中,法院认为,员工从2013年退休起,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员工追索相关劳动报酬的期间早已超过一年,因此,对于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退休后继续工作能否享受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

 

退休后仍然在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转变为劳务关系,因此,员工主张退休后的加班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就失去了《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一、退休后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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